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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垂直领导;拟定我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省、州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结合实际制定我县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负责审核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省、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调查;参与实施国家和省、州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实施县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三)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法规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县内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县内侵占基本农田等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县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和省、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拟定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组)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办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七)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县矿产储量及地质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
(八)组织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管理采矿权的授予和流转、依法管理矿业权,保护合法矿业权。
(九)拟定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管理。
(十)组织实施有关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办法。
(十一)参与拟定全县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负责国家、省、州、县财政拨给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经费及国土整治开发等费用的管理。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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